营改增试点政策频见微调 东航税改减负破题
发表日期:2012-07-18全国流通大会召开在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微调愈发密集。日前,国税总局针对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简称“东航”)作为首个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明确将上海航空有限公司(Shanghai Airlines Co., Ltd.,简称“上航”)并入东航汇总计算应纳税额,以利于东航准确计税,减轻税收负担,并使总机构在试点地区的分支机构的纳税“破题”。
东航总部设在上海,在上海设有一个分支机构上海航空有限公司,并在多地设有分公司,因此出现了总机构和分机构注册地不一致,且分别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的情况。为解决东航总分机构地区问题,财税[2011]132号文明确,试点期间东航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缴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后解缴入库。
上海航空有限公司是东航的全资子公司,也属于营改增试点企业。据悉,由于东航将上航的经营业务设定为分公司模式进行管理,上航的销售收入与进项税额不匹配,无法单独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因此,上海国税局提出,上航应并入东航汇总计算应纳税额,以真实反映企业的纳税情况。但财税[2011]132号文对试点地区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纳税没有专门条款进行表述,为此,国税总局16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上海航空有限公司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应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并入总机构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申报纳税。同时,增补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飞行运营基地”进入东航抵减分支机构名单。
有专业人士曾依据东方航空财报测算,在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如果东航保持现有的价格体系不变,则本次试点改征增值税,对东航流转税税负的降低效果还是较明显的。如果2015年营业税改征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话,不考虑其他综合因素(如油价、碳交易费、人民币升值)的影响,未来航空业的流转税税负将明显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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