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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和调整部分民航业的行政审批项目

发表日期:2012-10-12

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中涉及民航业部分如下: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 民用机场命名(更名)审批
  •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认定
  •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适航委任单位代表认可
  • 航空气象环境探测审批
  • 民航企业及机场参股审核
  • 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审批
  • 飞机一发失效应急程序审批
  • 民用航空器飞行教员执照核发
  •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教员合格证核发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部分:

  •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民航地区管理局
  •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下放后实施机关民航地区管理局
  • 民用航空器地面教员执照核发,下放后实施机关民航地区管理局
  • 民用航空油料企业安全运营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民航地区管理局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民航业部分)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备注
138 民用机场命名(更名)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1号) 中国民航局  
139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中国民航局授权的机构  
140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适航委任单位代表认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国民航局  
141 航空气象环境探测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国民航局 自2012年12月31日取消
142 民航企业及机场参股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国民航局  
143 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令第509号) 民航地区管理局 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机场使用许可管理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144 飞机一发失效应急程序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令第509号) 民航地区管理局 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机场使用许可和航空公司运行许可管理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145 民用航空器飞行教员执照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146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教员合格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民航业部分)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下放后实施机关 备注
105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国民航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106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国民航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107 民用航空器地面教员执照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108 民用航空油料企业安全运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国民航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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