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发布客机追踪监控实施指南
发表日期:2016-09-13近日,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航空承运人航空器追踪监控实施指南》。指南要求航空承运人按15分钟或更短的时间间隔,针对每架飞行中的航空器在地面记录并更新航空器4D位置信息(经度、纬度、高度、时刻信息);空中交通服务单位(ATSU)能以15分钟或更短周期获取配备相应机载设备的航空器4D位置信息。
2014年3月,马航MH370失联事件在全球引发极大震动,对民航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2015年11 月,国际民航组织(ICAO)理事会通过了《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第1部分的第39次修订,制定了例行航空器追踪规范,并强制要求航空承运人在2018年11月8日前实现对其海洋区域运行至少每15分钟通过自动报告对航空器位置进行追踪。
指南从管理政策、实施流程、运行要求和审批等方面,为航空承运人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提供指南,制定了适合中国民航运行特点的航空器追踪位置报告间隔和程序,完善了中国民航航空器追踪监控系统,同时为局方监察员对航空承运人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审定和监察提供依据和指导。据悉,航空承运人要结合自身运行实际,实施例行航空器监控,在12月1日前确保例行航空器追踪系统满足指南要求。
目前,中国民航约有97%的运输飞机已安装了航空器通信寻址报告系统(ACARS),因此,现阶段使用ACARS位置报告对国际航班及运行于偏远地区的航班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监控的硬件条件已经具备。为加强我国航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升航空安全监控能力,民航局决定在2016年底之前,基于现有成熟技术,初步实现我国民航运输飞机的全球追踪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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