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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须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发表日期:2018-01-08
海南: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须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7年本)》(以下简称“目录”),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

 

  《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目录》外按规定需报国家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目录》外的其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

 

  机场方面,民用运输机场改扩建项目(增建跑道除外),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新建、改扩建通用机场项目;民用航空航天方面,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都须按照规定报送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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