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机场原副总经理李伟一审获刑十四年半
发表日期:2024-03-01
据山东高院消息,2024年2月29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机场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烟台机场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伟贪污、受贿、行贿一案,对被告人李伟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贪污赃款依法返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李伟利用担任日照城投党委书记、董事长,山东机场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烟台机场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增工程量、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手段,套取侵吞公款人民币157.107451万元,据为己有。2012年至2023年,李伟利用担任日照市园林局局长,日照市住建委(住建局)党委委员、副主任、副局长,日照城投党委书记、董事长、山东机场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烟台机场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26.16284万元。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李伟为谋取个人职务晋升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9848万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伟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李伟贪污数额巨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行贿犯罪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鉴于李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受贿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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